济宁居民医保待遇最新调整政策
居民普通门诊统筹:
01取消起付线,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基层中医药机构)发生的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取消10元的门诊起付标准;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普遍提高10%,支付比例不低于50%;最高支付限额由200元提高到300元/年。
02门诊统筹待遇就医范围由县域内扩大到市域内
居民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参保人自愿选择以参保地为主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就近签约,在县域外、市域内长期异地居住的,可就近选择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签约,发生的门诊费用实行联网结算。
居民门诊慢性病:
01增加病种数量
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由56种增至79种,并与职工门诊慢性病(原60种)调整为统一病种。
02降低起付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500元;在中医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降低100元;尿毒症、血友病和重度精神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门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属于医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参保居民,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由500元降为200元,甲、乙类病种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分别为80%、70%。
居民两病门诊待遇:
01取消起付线,提高支付比例
患高血压、糖尿病参保居民,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取消基金起付线,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60%。
02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0元提高到300元,合并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以及糖尿病使用胰岛素患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00元提高到600元。
大病保险、罕见病:
01大病保险待遇
居民大病保险无需单独缴费。在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市级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起付标准1.2万元)、省级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至40万元(起付标准2万元,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80%)。即:居民基本医保、市级大病保险、省级大病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95万元/年。属于医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分别降低至100元、300元、500元(成年参保居民为200元、500元、1000元),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90%、80%、65%(成年参保居民为80%、70%、55%);取消了医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每段报销比例提高5%,大病保险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02罕见病报销政策
将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等三种罕见病特殊疗效药品纳入职工医保省级统筹大病保险省级统筹居民大病保障范围。其治疗必需的特殊疗效药品费用实行双渠道供药和管理、单独支付政策、单独列支,起付标准2万元,2-40万元区间的费用支付比例80%,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85%,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90万元/人。
提高中医医保报销待遇:
在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中医诊疗技术和经批准的治疗性中药制剂发生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参保居民在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参保居民住院使用纯中医疗法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降低100元,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