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协商。
由相关业主就加装电梯意愿、费用分摊及维护管理等共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二)编制方案。
由申请人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 电梯方案,电梯设计应符合《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附属建 筑工程技术标准》(DB37/T 5156—2020)。
(三)协商结果公示。
申请人对加装电梯协议及加装电梯方案等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报街道办进行备案。
(四)申请报建。
申请人向所在地为民服务中心加装电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
2.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3.全体业主的加装电梯书面协议;
4.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含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
5.施工设计图;
6.经街道备案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公示结果报告。
(五)联合会审。
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尽快组织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电力等相关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会审(规划事权已划转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参与联合会审,未划转的由原审批部门参与联合会审),出 具联合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申请人。加装电梯涉及电力、通 信、水务、燃气、供热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 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 先办理。
(六)组织施工。
申请人凭会审意见委托相应资质单位组织施工和电梯安装。开工前应当书面向所在县(市、区) 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接受监管。
(七)竣工验收。
电梯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后,申请人应当组织业主代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 报有关部门备案。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竣工验收合格的电梯 不得交付使用。
(八)运维管理。
加装电梯范围内的全体业主委托物业企业或建设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 维护保养合同,并依法向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 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