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泗水县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的通告
为缓解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困难,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21〕3号)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济建房字〔2021〕1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县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当地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
(二)申请人在当地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满1个月;
(三)申请人家庭在当地无私有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四)申请人家庭正在当地城区租赁他人私有住房居住(以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或租赁住房合同为准);
(五)申请人家庭在当地未享受各类政策性优惠住房或财政列支的购(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
二、补贴标准
阶段性租赁补贴按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成员数量分级确定补贴标准:
(一)1口人家庭(申请人单身未婚或离异不带子女)补贴300元/月;
(二)2口人家庭补贴350元/月;
(三)3口人及以上家庭补贴400元/月。
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新就业无房职工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
三、申请审核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泗水县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复印件、就业派遣手续或录(聘)用手续等(复印件经聘用单位盖章确认),提交所在业务主管部门。
(二)申请人所在业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核验证件原件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3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泗水县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所审材料与每月10日前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每月的11日至25日,住建局、人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就业登记、社保和公积金缴纳、住房等信息进行联审联查。
(四)县住建局于每月月底前对当月批次的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符合保障条件的,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通过电话或网站公告等形式通知申请人。
四、补贴发放
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且不超过房屋租赁期;房屋租赁期不满36个月的,按房屋实际租赁期限实施补贴。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型,继续予以保障。
县住建局从公示合格的次月起按季度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申请人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五、有关要求
(一)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向业务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时,由业务所在单位验证应提交的证件原件,无异议的留复印件。
(二)本通告在新的通告发布前持续有效。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将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三)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对象定期复核资产状况,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终止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计入个人诚信记录,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济宁)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告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住房保障咨询电话:3745986
六、其他事项
(一)《泗水县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可登录泗水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栏目-重点领域-住房保障公告栏)下载打印。
(二)县房产交易中心住房保障窗口领取,地址:泗水县青年路东首路南(原县房管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