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工伤保险鉴定等级补偿标准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200元,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185元,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170元,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160元。
注意:
1)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注意: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注意:
1)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3)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