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工伤认定申请指南
办理时限
1)单位申请的,应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之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办理条件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0)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1份,纸质);
4)初次入院治疗的病例;
5)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原则应为身份证);
注意:
①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
②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同时提交工会介绍信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核验原件,留1份复印件)。
6)工伤事故调查报告(用人单位提供,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可不提供该项);
7)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提供作为辅助证明,不提供不影响申请受理);
8)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职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领工伤认定有关文书的证明、用人单位委托其工作人员办理工伤认定有关文书的证明,如无需委托,可不予提供);
9)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10)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1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12)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14)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5)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办理流程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即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即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即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相关材料下载>>>《工伤认定申请表》
办理地点: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窗口(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
咨询电话:0539-8606083
提交申请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春冬季),下午14:00—17:30(夏秋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