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受理条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申请材料(材料可去山东政务服务下载)
申请表、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样表
三、行使内容
省级:
1.制定并及时公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2.监督检查下级行政机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资金的落实。
3.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给付工作。
市级:
1.制定并公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并公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2.监督检查下级行政机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资金的落实。
3.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给付工作。
县级:
1.制定并公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2.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4.做好低保公示工作。
5.加强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四、咨询方式及受理地点、时间
咨询方式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蒙山路137号蒙阴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会事务综合受理1-6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9-5976786
咨询网址:http://lymyzwfw.sd.gov.cn/my/icity/project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云蒙路210号蒙阴县民政局1楼社会救助科
窗口名称: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
5月至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00
10月至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