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与之形成劳动关系。
办理材料
1.成立登记:
①《新成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工资立户表》(到东方路阳光大厦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8080682);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局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登记表》(登录www.wf12333.cn网站首页,点击“市直常用表格下载”打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时参保缴费。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依法核查用人单位会计凭证、实地稽核等形式,确定新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及缴费基数。
2.企业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1)参保增员需持下列材料之一:
①劳动用工备案表;
②职工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
③招工录用手续或派遣证、报到证;
④档案托管证明或托管机构间托管人员流动函;
⑤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签发的职工调动手续;
⑥民政局安置办开具的复退军人安置介绍信。
另:凡潍坊市范围内流动的职工,到新参保地增员时参保单位必须准确填写职工个人社会保障编号。
(2)参保减员需持下列材料之一:
①劳动用工备案表;
②组织部门、人社部门签发的正式调动手续;
③档案托管证明或托管机构间托管人员流动函;
④职工死亡的,持火化证等死亡证明;
⑤出国定居减员,持本人书面申请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出国定居材料复印件(公安局消户证明、外交部出国证明等);
⑥对除名、辞退、辞职、判刑等情况下的企业减员,持解除合同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⑦退休减员需持退休审批表(不参加潍坊市养老保险统筹的,持退休审批表及养老金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