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户的认定
无房户指没有私有住房,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承租他人私房、单位公房的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家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
申请需提报的材料
1、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1)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
(2)其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提供家庭成员2019年度收入证明(原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无房证明;
(2)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无房产查询证明(家庭成员全部提供);
(3)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3、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所租房屋所有权证(父母租子女,子女租父母房子的视同无效)(原件、1份复印件)。无私有住房的,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原件)。
4、申请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的,除申请人外,其他家庭成员须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未享受住房保障的证明。
5、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及97年以前的户籍卡(原件、1份复印件)。
6、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车辆价值6万元以下)
7、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申请审核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1、报名。报名时间:2020年6月10日-7月24日,申请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委员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材料齐全的填写《诸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2、居委会或单位初审。居委会或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等情况在10日内进行审查、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将申报资料上报各镇街(园区)或行政主管部门。
3、镇(街办、园区)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各镇(街办、园区)政府或主管部门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审核并签署意见,将住房情况申报资料报市住建局,收入情况申报资料报市民政部门。(2020年8月20日前由各镇街园区、市直有关部门,将审核合格的材料汇总报送市住建局房产服务中心6楼住房保障科)。
4、市住建局、民政局审查、公示。市住建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市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1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5、补贴发放。从公示期满无异议次月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照指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财政部门将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申请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