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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办理指南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06 2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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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详细指南

  一、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包括哪些?

  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个人挂档的形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险种、缴费基数和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为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低于当年最低基数的按最低基数缴纳,高于当年最高基数的按最高基数缴纳。缴费比例为基本养老保险24%(单位,16%,个人8%)、失业保险1%(单位0.7%,个人0.3%)、工伤保险按照行业实行差别费率(现行费率:一类0.24%、二类0.48%、三类0.84%、四类1.08%、五类1.32%、六类1.56%、七类1.92%、八类2.28%),由用人单位缴纳。

  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由个人自主确定,缴费比例为20%。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范围、险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与企业相同。

  四、用人单位怎样办理社保登记?

  企业在行政审批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山东开办企业一窗通办系统”自动将企业信息推送到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系统,系统自动在企业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完成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自动核定企业缴费险种和缴费费率、自动为企业开通“烟台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单位端。企业可以通过“烟台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单位端办理单位缴费人员增减、缴费基数申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查询、基础信息修改、退休申报等社保经办业务。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需持单位

  有效证照副本原件、《非企业单位社会保险基本信息登记表》,到归属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核定各险种费率,办理开通“烟台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

  五、参保单位如何申报职工缴费登记?

  1.增员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社会保险增员登记。

  参保单位通过“烟台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的增员,不需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纸质材料。

  参保单位到社保服务大厅办理增员,需填写《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增减员表》。

  2.减员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及时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社会保险减员登记。

  参保单位通过“烟台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的减员,不用提供任何纸质材料

  参保单位到社保服务大厅办理减员,需填写《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增减员表》。

  3.依法招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自办理就业证件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由境内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办理外国人参保增员,需填写《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表》,并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证件。在依法获得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内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按协议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

  网上经办外国人增员,需要上传扫描件后台审核,窗口增员需要提交纸质材料。

  六、参保单位如何申报职工缴费基数?

  单位应当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申报当年度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当年最低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申报缴费,高于当年最高基数的按最高基数申报缴费。

  单位应当对职工缴费基数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满后,职工无异议, 于每年1月份缴费之前通过“烟台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据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七、社会保险缴费期是怎么规定的?

  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缴纳。缴费单位应于当月内足额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的,从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参保单位怎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企业在“山东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申请变更信息完成后,平台系统自动将变更信息推送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后自动对变更信息进行核对。对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社保管理信息系统将自动完成变更登记;对企业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变更信息后,对该企业的行业风险类别重新核定后再进行变更。企业可通过“烟台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单位端查看变更后信息。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需持单位有效证照副本原件、《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到归属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变更登记。

  九、参保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企业通过省“企业注销一网通办”系统办理完企业注销后,系统自动将信息推送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省“企业注销一网通办”系统传送的企业注销信息后,对无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于3个工作日内自动完成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对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通知注销企业于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待注销企业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再为注销企业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需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材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到归属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注销登记。

  十、社会保险长期中断后能否进行补缴?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办理补缴。没有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不得补缴。

  1.用人单位与职工对于劳动关系无异议且一次性补缴年限不足3年(35个月以内)的补缴。

  此类型补缴必需由补缴单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补缴单位需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补缴申请及补缴期间的会计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工资表、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对补缴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复审,认定符合补缴条件后,方可补缴。对提供的资料无法准确判定补缴时段的,不予受理。

  2.用人单位与职工对劳动关系有争议和一次性补缴3年以上(含)的补缴。

  申请人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行政责令整改通知书,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提供的原始工资发放会计凭证、银行发放工资证明等核定缴费基数。

  上述两种情形,用人单位按照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各年度各项保险费的缴费比例补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补缴所需表格、材料,可从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hj.yantai.gov.cn/)“社会保障”栏目的“下载专区-稽核业务”下载。

  3.计划内临时工以及合同制工人补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即1995年1月1日)前企业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等转招为合同制工人的,其转招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未交费的时间段,可以进行补缴,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职工本人提交书面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职工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等原始材料,符合补缴条件的进行补缴。

  《劳动法》实施后,烟台市范围内参保登记企业所招用的职工,存在组织、劳动、人事等部门审核的就业手续的可以进行补缴。单位仍然存在的由职工劳动关系存续单位提交书面补缴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档案等原始材料,符合补缴条件的进行补缴。单位已经不存在的不予受理。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补缴。

  2011年7月1日之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申请延长缴费5年(60个月),延长缴费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

  另外,国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除因2020年疫情造成的特殊情况外,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办理一次性补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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