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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根据《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八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满 25 年、女不满 20 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额救助;本人自愿,可在退休时按本人工资 9%的比例一次性补齐男 25 年、女 20 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的年限不计发个人账户金;退休时,无当年缴费基数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为基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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