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指南
经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每个家庭应当确定一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原则上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申请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房保障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材料;
(三)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
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镇政府)应当设立受理窗口,在工作日内常态化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按月在本辖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信息和材料,应当每月定期上报本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具有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审核认定。芝罘区、莱山区申请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审批。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审核部门核实其申请信息。审核部门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不配合调查的,应当退回其申请。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部门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认定具有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通过受理单位发放《住房保障资格证》。《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