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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烟台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时间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06 18: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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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烟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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