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申领居住证条件及时限
1、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就业或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半年以上”,是指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并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
2、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3、流动人口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居住证地址变更申报及相关要求
已申报居住登记或办理居住证的,居住地址发生变化的,应按以下要求申报变更登记或办理注销手续。
1、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2、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城市的,或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已经办理居住证的,应当交回原居住证。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