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2、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办理材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一式一份);
2、《机动车行驶证》(一式一份);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应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还应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一式一份);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6、尾气检验合格报告单(一式一份);
7、委托代理人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个人委托的,委托人及受托人均应本人签名,单位委托的加盖公章)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一式一份)。
注意事项: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从注册登记之日起):
从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免检制度,但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具体规定如下:
1、对上述车辆,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该车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如果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仍应按原规定的周期即5年内每2年1检验。
3、上述车辆6年或6年以上15年以下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1次; 15年或15年以上的,仍按规定每6个月检验1次。
①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③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④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⑤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