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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工亡的,由承办单位一次性支付10万元的补偿金。
经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由承办单位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补偿金,标准为:一级5万元,二级4.5万元;三级4万元,四级3.5万元,五级3万元,六级2.5万元,七级1.5万元,八级0.55万元,九级0.35万元,十级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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