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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或者其直系亲属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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