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阳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维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城区、园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湘建房[2018]159号)、《衡阳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衡资源规划字[2019]203号)和《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衡阳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条件
(一)已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且专户余额足额;
(二)增设电梯所有协议须经涉及业主建筑面积和户数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
二、申请使用节点
在电梯安装竣工验收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后即可申请。
三、申请使用额度
(一)增设电梯的房屋属商品住宅的,所有人可使用该房名下的维修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首期交存的70%;
(二)增设电梯的房屋属售后公有住房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可使用该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使用额度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自行确定,统筹安排。
四、分摊原则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五、申请使用流程
(一)商品房
1、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并公示;
3、划拨工程款;
4、告知分摊及结余情况。
(二)公有住房
1、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备案;
3、划拨工程款。
六、申请所需材料
(一)商品房
1、《衡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表(商品房)》(一式二份);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资金使用业主分摊意见表;
3、经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的增设电梯业主协议书(按栋号或单元为单位,含业主分摊、设备采购、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等方案);
4、已支付的购买电梯设施设备和加装施工费用发票;
5、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资料。
除第一项和第二项为原件外,其余为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二)公有住房
1、《衡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维修资金申请表(公有住房)》(一式二份);
2、经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的加装电梯业主协议书(按栋号或单元为单位,含业主分摊、设备采购、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等方案);
3、已支付的购买电梯设施设备和加装施工费用发票;
4、竣工验收报告。
除第一项为原件外,其余为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衡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