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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03 19: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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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

  (中组发[2004]10号 2004年11月1日)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趋广泛,流动方式呈现多样化,党员流动也日益频繁,党员组织关系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进一步明确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原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不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同时具有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三、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有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4.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对党员的要求是: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有针对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

  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五、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领导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党委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对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具体指导。要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党员解决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做好国有企业改制中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和接收工作,使企业、街道社区等有关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有效衔接,妥善解决相关问题,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组织的教育管理之中。

  要严肃党的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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