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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犬类经营活动规定 衡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03 16:30:38
The Beginning

  衡阳犬类经营活动规定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训练、展览、寄养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一)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要求,并按规定配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

  (二)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检疫;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扰乱公共秩序,除免疫、诊疗、训练、配种和销售外,不得将所养犬只带出饲养场所;

  (四)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门,不得擅自转移、出售;

  (五)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应按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死亡犬只或者摘除的犬只组织、器官及对犬只进行诊疗、美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及两侧、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从事与犬只有关的经营活动。

  禁止在住宅区、写字楼内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犬只经营的场所。

THE END

TAG:经营活动  场所  免疫  衡阳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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