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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03 1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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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东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政策,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湘建保〔2016〕209号)、《衡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衡政发〔201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祁东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准入、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赁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历年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所属实施机构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经济开发区、归阳工业园、基础投、发改、财政、不动产登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交警、税务、住房公积金、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社区(村)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归阳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祁东县城区(以下简称“城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区常住户籍1年(含1年)以上,其中家庭成员只有夫妻俩或其中一人的,申请人须具有城区常住户籍2年(含2年)以上;

  2、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介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100%之间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家庭财产(不含住房)不超过15万元,其中家庭成员拥有的车辆市价不超过5万元;

  4、家庭成员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及未婚子女;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或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

  (二)在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具有本县县城城区常住户籍;

  3、本人在县城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5、家庭财产(不含住房)不超过20万元;

  6、已在城区范围内就业,且就业时间未满3年;

  7、在本县交纳社会保险1年(含1年)以上。

  (三)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家庭成员在县城城区范围内均无自有住房;

  3、在城区稳定就业2年以上;

  4、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5、在本县交纳社会保险1年(含1年)以上。

  夫妻双方或一方单独立户的(离婚的除外),须结合其配偶及子女的住房情况来认定其住房是否困难。所有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出售、赠与、离婚析产、征地拆迁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已享受住房保障(含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已参与原共有产权建设)的对象,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房改政策的对象,不得申请。

  第八条 城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统一申请;无用人单位的,向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其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如实提交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户籍及婚姻状况等有关资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准入建立部门联合审核制度。住房状况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查,其中是否有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自有住房由当地街道、社区(村)或用人单位负责审查;婚姻状况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县民政局会同当地街道、社区(村)或用人单位负责审查;家庭人口由县公安局负责审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公积金缴纳情况由衡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祁东管理部负责审查;车辆登记情况由县交警大队负责审查;营业执照登记情况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信息时,相关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免收相关费用。

  第十条 审核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村)委会公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建部门审核;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统一申请的,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公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建部门审核。

  (二)县住建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复核。县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对在归阳工业园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向园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全县招商引资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申请对象进行实物安置,并报县住建部门备案。

  第三章 分配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间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具体保障方式结合保障对象意愿和公租房供给情况确定,保障对象只能选择一种保障方式。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期间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户100元/月。对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鉴于归阳工业园区公租房房源充足,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仅提供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租赁补贴按季发放。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现状,轮候期初定为3年,按照申请人轮候的先后次序,依次对轮候对象予以安置。

  轮候期间,轮候对象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县住建部门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第十三条 优化轮候规则,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孤老病残人员、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失独家庭、伤残病退军人、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等。对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做到应保尽保。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县住建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和地点等内容。

  第十五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县住建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并在网上公示。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县住建部门应按照科学、公开、公正的办法,可采取综合评分、抽签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分配对象、分配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分配对象按照分配排序选择住房,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轮候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当次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再实施配租,超出3年轮候期的,必须重新申请:

  (一)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抽签的;

  (二)参加选房但放弃所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五)其他放弃配租的情况。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保障对象,在归阳工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园区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由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园区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制定分配方案。在分配入住前将分配方案、拟分配入住对象资料及租金等情况报县住建部门备案审查,审查通过后分配入住。剩余房源由县住建部门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统一管理。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县住建部门、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状况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履约保证金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收回(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县住建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建部门、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二十条 综合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目前财政(含基础投、发展投等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全额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月标准:二、三层为2元/㎡,四、五、六层为1.8元/㎡,七层为1.5元/㎡;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低收入群体租金月标准为1元/㎡;物业管理费月标准为0.3元/㎡。今后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可申请提取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可以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划扣。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建部门、建设单位、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共同管理。县住建部门、建设单位、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组织承租人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秩序、卫生保洁等物业管理责任,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的经营性收入归投资者所有,房屋维修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县住建部门批准,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他需调换的,需经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县住建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改变其用途。承租人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县住建部门、建设单位、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七条 保障对象退出应建立部门联合审核制度。保障对象承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或者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不动产登记、民政、交警、住建、市场监管、街道等相关部门负责审查,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住建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取消其保障资格,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县住建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诚信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予受理;已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承购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法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健全公租房退出管理机制,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取消其保障资格,已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不超过6个月,腾退期间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房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新就业大学生毕业满规定的年限后,确实未购买自有房屋的保障对象按市场租金收取。腾退期满后,承租人有符合入住条件的自有住房却拒不腾退的,县住建部门、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建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承租人拒不整改的,应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责令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逾期不退回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章 后续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 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可由建设单位、所有权人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机构,从事后续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县住建部门、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按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中的祁东县城区范围为:洪桥街道大桥社区、上正社区、南山社区、憩园社区、达孝社区、白云居委会、东富新村,玉合街道颜家社区、石门社区、祁丰居委会、新丰居委会、洪丰居委会,永昌街道双星村、尚书村、湖塘村、赵坪铺村、太阳升社区、黄土铺居委会、兰芝塘居委会、曙光居委会、廖家居委会、柞陂居委会、温泉居委会、燕子岩居委会、浅塘居委会、朱家居委会和白鹤街道白鹤、凤形居委会。县城Ⅰ类、Ⅱ类规划控制区和红旗、石门、曹口堰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符合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要求的纳入保障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上级相关文件政策为准。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东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祁政办发〔2011〕21号)、《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祁政办发〔2015〕22号)停止执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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