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衡南县公租房使用管理规定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在各乡镇(不含云集镇)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二、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收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租金收入的20%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更新及大中修。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四、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本乡镇调换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跨乡镇调换的,经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改变其用途。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六、公共租赁住房居民及其小区(楼栋)的社会管理纳入住房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统一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公安、民政、人口计生、人社、教育、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主动参与并积极协助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相关管理机构的管理,自觉遵守租住服务管理章程和规定,及时交纳租金和管理费用,维护租住房屋各种设施设备和社会秩序,确保租住房屋住用安全。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