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衡东县公租房分配及登记规则
一、优先分配对象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伤残病退军人。荣立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的复转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寡老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年满18周岁的孤儿、在本县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英)模、见义勇为人员、低保户、县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对象以及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等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自建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安排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本单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房屋所有权人制订分配方案报县住建局批准并备案,剩余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建局调剂分配。
二、公租房分配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县住建局应当制订分配方案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情况、租金标准、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意向登记
申请人可以按照分配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县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申请人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报请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复核通过的申请人,县住建局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分配结果产生后,应在当日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分配对象办理入住手续。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