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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居民意外伤害医保怎么报销?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02 14:50:33
The Beginning

  1.报案、查勘、赔付:出险后24小时内必须电话进行报案登记。对24小时内未及时报案造成保险公司无法调查取证的,不予补偿。参保人因探亲访友、学习等原因,在外地发生意外伤害并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由本人或家属,在意外伤害发生后住院3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承办保险公司服务窗口报案核实。承办保险公司按照省内3个工作日、省外7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核实、理算及支付任务。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度延长7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在出具查勘报告后3日内通知患方不予补偿,并做好正确解释工作。

  参保人申请意外伤害保险赔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住院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原件、入院记录复印件(盖章)、医疗卡、银行卡、身份证原件等。

  2.参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医疗费用不能纳入补偿支付范围:(1)参保人因实施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家庭暴力伤害、吸毒及其他违法行为所致的意外伤害;(2)因医疗事故所致的意外伤害;(3)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意外伤害(包括所有机动车辆引起的意外伤害);(4)属于工伤的意外伤害;(5)有他方承担责任的伤害及雇工、帮工、换工所致的意外伤害;(6)其他各类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7)其他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情形。

  3.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参保人除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外,同时购买了商业保险的,在其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报销后,可持加盖该保险公司公章的原始发票复印件、商业保险的入保凭证和商业保险理赔转账凭证等材料及诊断证明、出院记录、清单等资料复印件到委托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意外伤害补偿的承保公司办理补偿,补偿标准与未购买商业保险的参保人同等对待。参保人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不得在商业保险理赔中扣除投保人的医保补偿金额。

THE END

TAG:意外伤害  参保  商业保险  保险公司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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