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养犬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地户籍或者居住本地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四)有犬只免疫证明;
(五)所养犬只符合规定的种类;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每户限养一只。
养犬人为单位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于重点仓储、施工场地、财务室等特殊场地的看护或其他合法用途;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有犬笼、犬舍、围墙等拴养或圈养的设施和条件;
(四)有犬只免疫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公安机关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大型犬、烈性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相关行业协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后十五日内到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和单位,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