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受理:
(一)持台办“赴台批件”的应邀赴台人员,可由工作所在地、组团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二)执行两岸航运任务的大陆机组、船员赴台,须由航空、船舶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三)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团队旅游签注,须由组团社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四)大陆渔船船员前往台湾从事对台近海渔工劳务合作作业,可由其所属劳务合作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五)派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大陆居民经批准应邀赴台,可分别由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六)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须由其生母(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七)军人申请前往台湾,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八)省内居民可在全省范围内办理出入境证件。湖南省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可在省内向任一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赴台个人旅游、定居、商务等活动的按专门规定办理)。
(九)持有湖南省签发的合法有效居住证的中国公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以在湖南省居住证签发地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其各类赴台湾地区签注(赴台定居签注除外)。
(十)符合条件的外省居民可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
1、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可在该户籍居民所在城市就近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赴港澳台个人旅游、定居、商务等活动的按专门规定办理)。
2、上述申请人就近申请证件时,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需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十一)大陆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可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公安机关出入境受理机构异地申请换(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大陆居民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可在全国范围内内任一公安机关出入境受理机构申请往来台湾团队旅游签注,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
(十二)内地居民可在全国任一出入境管理窗口异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其赴台团队旅游签注,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