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县级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填写《居住证申请表》,提交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申领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未成年人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流动人口,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登记。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提供方便。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电话、网络、传真等方式,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填写《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公共服务机构通过湖北省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现场采集人像信息,出具《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
下列流动人口,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一)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由经营单位办理住宿登记,并通过安装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传输登记的信息。
(二)在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登记。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四)在民政部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站负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