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扩大失业保险政策享受范围
1、将大龄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和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2、同时,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取消申领时限限制。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1、保障对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2、保障标准
(1)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
(2)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确定。
3、保障期限
(1)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除规定的七种停发失业补助金的情形外,发放期限统一为6个月。
(2)同时,明确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且不能与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
(3)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按相关规定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三、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补贴期限是从2020年3月至6月。补贴对象是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补贴标准是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四、实施稳岗返还政策
1、进一步明确了享受稳岗返还政策的对象范围,同时结合实际对裁(减)员率作出了明确界定。
2、进一步提高了稳岗返还标准,根据不同条件,将返还标准从50%、60%、70%提高到70%和100%。
3、进一步明确了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关于规定:明确了具有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是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前提条件;
返还标准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放宽了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为应对疫情影响,对医疗物资、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物资供应保障“停不得”企业、医院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酒店、餐饮、旅游等中小微企业,可参照困难企业返还标准给予稳岗返还。
4、稳岗返还政策中有关放宽条件、提高标准的实施期限是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