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重症慢性病
一、申报
(一)申报条件
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经确诊所患疾病为相应重症(门诊)慢性病(以下简称重症慢性病)病种,且符合病种基本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重症慢性病,每人限申报1-2个病种。
(二)申报时间
随时申报。
(三)受理地点
各地医保部门可根据实际指定本地承担重症慢性病申报鉴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应选择本地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重症慢性病鉴定工作。
附:鉴定医疗机构名单
市直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申报鉴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1.许昌市中心医院
2.许昌市人民医院
3.许昌市中医院
4.许昌市立医院
5.许昌市建安医院(限精神病)
6.许昌市传染病医院(限肺外结核病)
注意:
同一季度内,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申报重症慢性病的定点医院(需同时申报结核病或精神病病种的除外),不得在多家定点医疗机构同时申报重症慢性病,否则取消本季度申报资格。
二、体检
(一)体检时间
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末月中旬组织在本院申报重症慢性病的参保人员进行体检,具体时间由定点医疗机构告知申报者。
(二)申报者所需材料
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近期相关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和有关检查资料,申报恶性肿瘤病种的人员需携带本人首次确诊病历(包括病理报告单、血液病相关检验报告单),手术病人需携带手术治疗完整病历复印件。
注:
需做检查的,参保人员应予配合,凡需做血液、体液检验、心电图、彩超、X线及肺功能等检查的,应以体检当天检查结果作为鉴定的主要依据,既往检查资料仅作病史参考。体检鉴定所需费用由个人负担(可以使用个人账户)。
三、鉴定
鉴定时间: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末月20日前(法定节假日可根据情况调整)根据体检结果对本季度鉴定前申报的人员组织一次鉴定。
四、发放就医卡
经鉴定符合重症慢性病条件的参保人员,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制作《重症慢性病就医卡》(以下简称《就医卡》),由受理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参保人员在就医卡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五、有效期
重症慢性病就医卡实行限期管理,丙型肝炎有效期为1年,结核病有效期为2年,其他病种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到期后需要延期的,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可按规定延期,未批准的,其《就医卡》自截止日期起自行作废,重症慢性病待遇自行停止。丙型肝炎有效期满后不再重新申报和延期,结核病(肺外结核)有效期满后不再延期,因治疗需延期的应重新申报鉴定。
重症慢性病首次申报病种的有效期开始时间为申报鉴定当季的下季度首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重症慢性病有效期内新增或更换病种时,本次新增或更换病种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与原有病种有效期截止时间一致。更换病种的,有效期开始之日,被更换的病种有效期同时终止。
六、复查延期
(一)时间
《就医卡》到期后需复审延期的参保人员,在《就医卡》有效期截止前1-3个月到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复审,医保经办机构按季审批延期。
(二)所需材料
申请复审的参保人员需填写《许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复审表》(以下简称《复审表》),附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和原《就医卡》复印件各1份,定点医疗机构将复审人员申报信息汇总后,填写《许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复审汇总表》(以下简称《复审汇总表》),加盖公章,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统一报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制作新《就医卡》,并通过受理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发放给参保人员。
(三)复审抽查
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复审延期的重症慢性病人员按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体检,由定点医疗机构通知本人,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重新体检鉴定。经鉴定符合重症慢性病条件的可继续享受重症慢性病待遇,经鉴定病情好转不再符合重症慢性病条件的,终止其重症慢性病待遇,未按通知进行重新体检鉴定的,停止其重症慢性病待遇。
(四)逾期未复审者
逾期未提出申请复审延期的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重症慢性病待遇,因病情需继续治疗的参保人员,可在下季度申请复审延期,超过两个季度未申请延期者按首次申报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