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教育服务。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