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对象
本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等情形之一的儿童
补助标准
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450元
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000元
办理流程
(一)孤儿认定程序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认定程序
按照接收弃婴、孤儿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程序进行认定,并由儿童福利机构填写《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报所属民政部门确认
2.散居孤儿认定程序
申请:有申请意愿的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
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
参照散居孤儿认定程序执行,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三)认证程序
1.对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情况发生变化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上报所属民政部门
2.对于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其监护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注:每年1月和7月,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认证工作
(四)资金发放
通过审批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县级民政部门要为散居孤儿办理银行个人账户或银行卡,并负责将存折或银行卡发放到户或其监护人,并将生活补贴拨付给孤儿。对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福利机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