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符合《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办法》(邢医保发〔2019〕52号)和《关于邢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邢医保发〔2020〕24号)规定的:
(一)2020年1月1日之后生育的;
(二)自生育之月止,连续在邢台市统筹区内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的(不含补缴时间);
(三)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女职工依法合规生育的,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照发,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他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单位缴费比例为上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7.8%);
(四)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受理资料:
(一)本人社保卡复印件(需开通银行功能)或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二)符合政策内生育相关材料或生育二维码信息;
(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未存活的提供相关资料;
(四)出院记录(盖章);
(五)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遗失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盖有就诊医疗机构医保科章和住院收费章(财务章)的遗失发票复印件;
2、由患者(家属)提供《申请书》,由区医保局待遇科负责核查,确认无误后按规定报销。
3、由患者(家属)提供未在其他单位报销的《承诺书》。
三、相关要求:
对2020年9月及以后生育的人员,在女职工生育后150日内或实行节育措施60日内到医保局进行申报,即时受理,集中审核,按批拨付。
各单位需提前对符合条件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归集,将票据、申报资料按要求进行整理汇总后,填写《邢台市襄都区城镇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及《邢台市襄都区城镇职工生育津贴申报汇总表》,统一报襄都区医保局八楼待遇科。不符合条件的票据,由单位归还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