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廊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中对廊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条件作出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租房:
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持中心城区居住证或者具有中心城区以外乡镇户籍(只限安次区),并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备案,由用人单位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社保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外来务工人员需在中心城区内机关、团体、事业及经工商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单位工作。
4、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未租住公有住房
自有住房是指自有产权住房、自建房等住房,有住房但未办理不动产证的不属无自有住房。商业门店、写字楼等其他房产视同为自有住房。房产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房产的,房产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5、个人或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即43912元)以下
外来务工人员可携带配偶和未婚子女以家庭申请,但配偶为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需按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申请保障;
个人或者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6、用人单位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中心城区有房产转让行为的(即2015年12月17日及以后有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
3、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包括:双方父母名下在中心城区住房大于各自家庭子女数量的;未列入家庭成员的子女在中心城区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4、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5、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