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注: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补办材料:
1、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收原件1份);
3、补领离婚证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补办流程:
1.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3.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6.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说明:
1.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2.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3.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收费标准:
免费
补办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