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
1、公务员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退役大学生士兵纳入“服务基层项目”公务员定向招录计划。
2、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3、人武干部
大学生退役士兵优先录用为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各地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年招录计划30%的比例录用大学生退役士兵。
4、村官特岗教师
大学生村官:符合当年选聘条件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大学生村官招聘,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特岗教师”:参加“特岗教师”招聘,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面试环节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三支一扶”志愿者:参加“三支一扶”志愿者招募的,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选拔对大学生退役士兵实行单独招录,比例不超过全省总名额的20%;列入范围的大学生退役士兵也可参加其他非单独招录的西部计划志愿者招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5、国有企业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先竞聘国有企业职位,省国有企业每年按照新聘用职工总数的5%用于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6、政府安排工作
服现役满12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后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7、免费参加培训
退役后可以免费参加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8、税收优惠贷款贴息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