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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可以。根据《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第四章第二条: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有哪些
有委托逐月提取和补充提取两种方式:
(1)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申请之时起计算,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2)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先支付公租房租赁费用,再一次性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
TAG:住房公积金 租金 方式 两种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