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员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我市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具体包括: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长期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持有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人员;常年在本市城乡就学的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入托的学龄前儿童、驻我市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参保居民于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2月25日(其中新参保居民申报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进行参保登记,并一次性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逾期不予办理。
三、缴费方式
自主缴费方式:“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电子税务局、冀时办APP、支付宝、河北移动APP、经办银行、自助服务终端、代征客户端、税务大厅二维码缴费等渠道办理缴费业务。
委托代征方式:税务部门委托村(居)委会、乡镇、学校等代征机构代收费款。
四、新生儿、复转军人什么时间办理参保?
新生儿出生不在缴费时限内的,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役军人在退役后9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自退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财政补助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筹资模式,个人缴费标准为320元/人。
六、城乡居民到哪里办理参保登记?
已参加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须办理参保登记,可直接缴纳参保费用。首次参保人员在缴费前需到常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乡镇、街道办理参保登记。
七、城乡居民参保需要哪些材料?
(1)提供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港澳台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4)新生儿提供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出生医学证明。
八、特殊人群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经办机构或乡镇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特困、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名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进行参保登记,个人无需办理。
九、哪些情况城乡居民需要办理终止参保?
参保居民因参加其他医疗保险、入伍、转入外省市求学、户籍迁出、死亡等情况或个人主观上不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死亡证明等,于12月10日前办理终止参保手续。
在年度征缴期内因个人原因需要办理终止参保的,已缴纳的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予以退还,年度待遇享受期开始后不再退还。
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有哪些?
主要用于支付门诊费用、一般诊疗费补助、门诊慢性病费用、住院费用、购买大病保险费用及政策规定应由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十一、参保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
参保居民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各项基金支出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每人每年15万元,大病保险为每人每年40万元,累计最高限额每人每年55万元。
十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有哪些?
我市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50元,报销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5元。已取得门诊慢性病资格的参保城乡居民,不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十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起付标准及基金支付比例?
“两病”门诊用药待遇。未享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待遇但需要采用药物治疗的“两病”参保居民,按相关规定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后,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225元,糖尿病375元。
参保居民“两病”患者可同时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已享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待遇人员不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待遇。
十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是多少?
1、政策范围内支付标准:在省内及京津直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
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2000元。
2.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省内及京津直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
在省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
十六、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依法合规生育的参保女性,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结算标准为:顺产(含侧切、吸引产等)500元,剖宫产1000元。已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
已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
十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参保人患病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十八、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具体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为60%,10万元至20万元为70%,20万元以上为75%。
十九、参保居民市内就医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一)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二)参保居民治疗现金垫付的,治疗结束后持社会保障卡、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总清单等材料到参保地保险机构结算。
二十、参保居民市外就医备案如何办理?
参保居民异地就医,省内无需备案。省外可通过医疗保障部门微信公众号或门户网站自行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未经备案到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非定点医疗机构无论是否备案都不予支付)
二十一、参保居民市外就医如何结算?
(一)参保居民住院治疗现金垫付的,治疗结束后持社会保障卡、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总清单等材料到参保地保险机构结算。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保险机构按转账方式对参保居民支付。
(二)医保电子凭证(持社会保障卡),在市外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参保地医保报销政策;未能直接结算的,治疗结束后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处方)、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总清单等材料到参保地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执行参保地医保目录和医保报销政策。
二十二、城乡居民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情况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费用;
(六)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自伤、自残、自杀,吸毒、酗酒,戒烟、戒毒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