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时间
自2021年12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全面启动户口迁移事项“跨省通办”。
二、应用场景
申请人自愿选择“跨省通办”服务,选择“跨省通办”的,只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不选择“跨省通办”的,仍按原规定程序办理迁移手续。
三、因夫妻投靠户口迁移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申请人根据当地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同意迁入的,可自愿选择“户口迁移‘跨省通办’服务”。
2、准予迁入
迁入地公安机关打印《准予迁入证明》留存《准予迁入证明》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交申请人,待办理落户时交迁入地派出所。同时,迁入地公安机关依托全国治安门户网站“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查询”系统“迁移信息核验专管员查询”功能,查询、告知迁出地派出所申请人准迁信息及联系方式。
3、迁出登记
迁出地派出所在收到准迁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查,联系申请人核实户口迁移具体情况,确认无误后,登录全国治安门户网站“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统计”—“准迁证查询”,查询并打印准迁证信息,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打印《户口迁移证》,打印的准迁证信息和《户口迁移证》全页一并留存入档。同时,依托全国治安门户网站“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查询”系统“迁移信息核验专管员查询”功能,查询迁入地派出所联系方式,将迁出信息告知迁入地派出所。
4、办理迁入
迁入地派出所收到迁出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治安门户网站“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统计”—“迁移证查询”,查询并打印迁移证信息,通知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办理落户手续,打印的迁移证信息和《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一并留存入档。申请人持有的迁出地《居民户口簿》,由迁入地派出所进行缴销或作迁出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