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登记办理流程:
一、生成领取名单,将名单交协办员,通知办理手续
二、提交相关材料,上报材料
三、审核待遇领取资格,退不符合资格,上报合格材料,
四、复核材料,录入信息系统
五、下发待遇领取本,制发待遇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生存认证由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县级经办机构每半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一次资格认证。通过资格认证的,继续享受待遇。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县级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待遇,待其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中央根据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各地提高基础养老金和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