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居住的父母;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按照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当月前 6 个月内家庭月均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计算。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但是以下收入除外:
(一)政府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享受特殊照顾人员的抚恤金等待遇;
(二)政府、有关单位给予有重大贡献的人员的奖励;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四)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获得的社会救助;
(五)其他特殊收入。
四、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人员未就业的,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但是,有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除外。
五、家庭成员根据法定义务向非共同生活的人员支出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扣除。六、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机动车辆等。
申请流程
一、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具有本地户籍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书面申请。离婚后无法分户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申请。
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填写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
(一)申请人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的;
(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异议的;
(三)申请人主动要求进行民主评议的。民主评议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
审核流程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相关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7 天。公示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二、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职责过程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最低生活保障事项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时,发现申请人生活困难,已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以根据临时救助的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救助,解决其申请期间的基本生活所需。
保障待遇
一、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从作出认定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最低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保障金额。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指定的账户。
三、当本地物价总体水平涨幅达到政府规定的临时价格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财政、统计等部门及时启动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四、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以依法申请其他相关社会救助。
从2018年12月1日起,台州市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市每人每月从原来的720元调整为770元;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每人每月从原来的680元调整为7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