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居住的父母;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按照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当月前 6 个月内家庭月均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计算。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但是以下收入除外:
(一)政府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享受特殊照顾人员的抚恤金等待遇;
(二)政府、有关单位给予有重大贡献的人员的奖励;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四)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获得的社会救助;
(五)其他特殊收入。
四、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人员未就业的,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但是,有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除外。
五、家庭成员根据法定义务向非共同生活的人员支出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扣除。
六、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机动车辆等。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