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审核流程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相关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7 天。公示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二、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职责过程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最低生活保障事项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时,发现申请人生活困难,已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以根据临时救助的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救助,解决其申请期间的基本生活所需。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