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2020年1月9日发布)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7〕13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断提高我市新型城镇化率,在严格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33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开城镇地区落户限制
(一)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或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的人员,可以申请在房屋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二)租赁在本市城镇地区合法住宅用房,且居住登记连续满2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在现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三)参加本地城镇社会保险连续满1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四)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五)台州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申请在就业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上述第二至第五款,符合城镇地区落户条件的人员,本人、配偶及子女有合法住房的,在房屋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本人、配偶及子女在拟落户地无合法住房的,按照“一房一户”原则,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申请在合法租赁住宅用房内登记为常住户口;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地或居住地所在社区集体户登记为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成年子女、父母,可以申请随同登记为常住户口。
二、进一步放宽亲属投靠条件
(一) 在城镇地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按规定申请在被投靠人所在户内落户。
(二)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址登记条件,且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本县(市、区)城镇地区同一社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投靠仅限一次;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居)集体户。
三、全面放宽社区、企业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
(一)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城区、城镇可以社区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登记符合我市户口迁入政策条件,居住在城区、城镇合法租赁住宅用房或集体宿舍的人员。
(二)城镇拥有办公场所且产权属本单位所有的用人单位,可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切实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并抓紧时间清理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相关文件。同时,结合本地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视情进一步放宽住房、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落户条件,但不得设置比全市更严格的落户条件和其他隐性门槛。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台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台公通字〔2017〕54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