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指南
一、参保对象
温州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儿童。
二、缴费标准
1、2021年缴费标准为每人1740元,其中个人缴费580元,财政补助1160元。
2、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未成年人以及孤儿,个人不缴费,其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三、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1日-10月30日,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全年。
四、参保方式
温州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儿童在就读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五、待遇标准
1、门诊待遇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为100 元,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下的政策内门诊费用,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1500 元(含)以下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按照下列比例共同负担:
(1)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2)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个人自负65%;
参保人员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住院待遇(含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按照不同等级医疗机构设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7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4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为300元。
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疗机构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住院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范围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2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3)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
(4)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3、大病保险待遇
按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实行分段报销。2021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35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起付标准15倍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
六、哪些疾病属特殊病种?如何办理申报手续?
1、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
2、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3、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4、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
5、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
6、血友病的治疗;
7、精神分裂症治疗;
8、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治疗;
9、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
10、儿童孤独症治疗。
患有上述疾病的参保人应当持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到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并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视同住院。
七、如何办理住院转诊手续?转外地治疗费用报销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持三级定点医院主诊医师填写并经科主任签名、医院医保办盖章的《温州市医疗保险转诊介绍信》直接在医院医保办办理转诊手续。转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除转诊已实行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的医疗机构可直接实时刷卡结算外,先由参保人现金垫付,就医终结后,持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发票、病历等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八、哪些费用不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
2、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医、购药(紧急情况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3、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4、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6、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7、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九、待遇支付流程
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在温州市医保定点单位直接刷卡结算,不需要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十、市区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名单
十一、其他
如市医保部门出台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