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
2020年缴费基数上下限 :3322-17880
社会保险缴费公式: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不分户籍,统一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单位缴费基数。
1.五费合征后,单位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统一按本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为准,指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工资性收入。
2.账证不健全或企业所得税属于核定征收的,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缴费单位,地税部门可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取以下方式核定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人数的,但能提供销售(营业)收入的,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可按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法计算核定其单位缴费基数,即按该单位销售(营业)收入乘以行业销售最低工资含量计算。行业销售最低工资含量授权地税部门制定。
用人单位既不能完整、准确地提供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又不能提供本单位销售(营业)收入的,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由地税部门按其他方法进行核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调入和新建单位职工,从进入本单位之月起,当年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全省月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全省月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