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医保一档,用人单位按职人员工资总额的 8.2%(其中住院统筹 5.2%、门诊统筹 3%),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职工本人按本年度医保缴费基数的 2%,由参保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二)职工医保二档,用人单位以当月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 3%,按月缴纳住院统筹费。待条件成熟时,探索建立职工医保二档个人账户,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具体缴费标准另行制定;
(三)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市区职工医保一档,按本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 10.2%,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
大病医保 :参保人员应同时参加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统筹。大病医疗救助统筹月缴费标准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0.2%。
大病医保缴纳标准:
(一)在职人员每人每月 5 元,由参保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按月缴纳;
(二)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 5 元,按月缴纳;
(三)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 1 元,由养老保险金(退职金)发放单位代扣代缴,按月缴纳。
缴费年限: 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参保人员(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除外)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累计最低缴费年限应届满 20 年,其中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应届满 10 年,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缴纳相应职工医保费。
参保职工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按缴费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职工医保一档用人单位的费率标准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引进人才、公职人员异地调入、转业军官等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医保二档的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转为参加职工医保一档,其原职工医保二档缴费年限按 4 年折 1 年的标准折算为职工医保一档缴费年限,折算后缴费年限不满 1 个月的按 1 个月计算。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补足医保缴费年限后,方可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医保一档缴费标准:
(一)在职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 2%缴纳的门诊医疗保险费全部按实计入个人账户;
(二)根据不同年龄段,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从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缴纳的门诊医疗保险费中划入个人账户:
1.不满 45 周岁的,按 1%划入;
2.45 周岁以上至退休(退职)前的,按 1.3%划入;
3.退休(退职)后不满 70 周岁的,按 2%划入;
4.70 周岁以上的,按 2.3%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