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涉及的内容: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
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 | |||
受理 | 即办 | 受理岗 | 公安交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教育 | 七个工作日 | 培训岗 |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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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证件 | 根据申请人考试情况确定
| 制证岗
| 根据申请人不同的满分情形考科目一或科目一、科目三依照考试成绩,决定是否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 考试成绩通过的,核发驾驶证;未通过考试的,申请补考或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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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 档案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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