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条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涉及的内容: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温州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办理有数量限制,一个检验周期内只能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一次。
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 |||
受理 | 即办 | 受理岗 |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检查材料是否齐全。 | 决定受理与否。如不属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审核 |
| 审核岗 |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检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制证 |
| 制证岗 |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 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
送达 | 1个工作日(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公司时间为准) | 发证岗 | 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
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7-12123
电话投诉:0577-88300122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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