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服务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涉及的内容:列入省经信委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1辆非机动车只能申请1次)。
一、申请条件
列入省经信委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
温馨提示:需交验电动自行车。
二、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省经信委产品公告及其相关技术参数的电动自行车。
三、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车辆的来历证明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授权委托书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车辆出厂合格证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四、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 |||
车辆查验 |
即办
| 查验岗 | 对需要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现场查验。 | 符合注册登记要求的,受理申请。 |
受理审查 | 即办 | 受理岗 |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审核。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制证 | 即办 | 制证岗 |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制作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
送达 | 1个工作日(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公司时间为准) | 发证岗 | 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
五、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法定时限:1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六、审批结果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七、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九、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7-12123
电话投诉:0577-88300122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电话查询:0577-12123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过境公路里垟路口)2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十一、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需进行现场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