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局)、财政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1〕15号)、《关于调整失业金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7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73号)文件精神,自2021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别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1824元/月;
乐清市、瑞安市1656元/月;
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1472元/月。
二、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
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与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挂钩。
(一)缴费时间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其失业补助金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20%,调整后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分别为: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365元/月;
乐清市、瑞安市332元/月;
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295元/月。
(二)缴费时间大于1年(含1年)的失业人员,其失业补助金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30%。调整后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分别为: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548元/月;
乐清市、瑞安市497元/月;
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442元/月。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8日
对于2021年8月—9月已发待遇的差额部分,将在2021年10月31日前通过原发放渠道进行补发。失业人员无需作补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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