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温州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1500元以下的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一.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20万元(含)以下部分)
1.在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3.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
4.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二.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
1.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700元
2.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400元
3.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为300元。
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疗机构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住院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三.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1500元(含)以下)
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1500元以下的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在温州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个人自负65%。
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温州市区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简明表 | |||||||||||
名称 | 住 院 | 门 诊(年统筹封顶1500元) | |||||||||
住院医疗统筹(年统筹封顶200000元) | 大病保险 | 门诊医疗统筹 | |||||||||
起付标准(个人自负) | 一级定点 | 二级定点 | 三级定点 | 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和大病保险特殊药品 | 100元 | ||||||
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 | (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 ||||||||
300元 | 400元 | 700元 | 23500元 | ||||||||
报销 | 起付标准以上至 | 起付标准以上至352500元(含) | 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封顶线1500元(含) | ||||||||
比例 | 统筹封顶线200000元(含) | ||||||||||
一级定点 | 二级定点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市外医疗机构 | 60% |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 ||||
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 | 普通门诊 | 慢性病门诊 | 普通门诊 | 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 | ||||||
50% | 60% | 35% | 50% | 35% | |||||||
90% | 80% | 70% | 50% | (肺结核70%) | |||||||
1、年度内只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 特殊病种(享受住院待遇) | ||||||||||
2、年度内发生多次住院的,参保人起付段支付金额全年累计,起付段计付定额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起付标准来确定。 | 1、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 2、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3、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4、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5、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 6、血友病的治疗 7、精神分裂症治疗 8、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 9、儿童孤独症治疗 10、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 | ||||||||||
3、在市外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 |||||||||||
4、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费用结算年度。 | |||||||||||
5、上述医疗费用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 |||||||||||
6、城乡居民门诊不建个人帐户。 | 慢性病病种: | ||||||||||
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高脂血症、癫痫 | |||||||||||
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
THE END